以案释法
近年来,国内旅游热度持续增加。西藏,以其雄伟壮观、神奇瑰丽的自然风光闻名于世,受到众多旅游爱好者的追崇,成为旅游打卡的网红地。然而其高海拔的地貌特点很容易让人出现“高原反应”,严重时甚至危及旅客的生命安全。
基本案情
魏某和几位同事一起与甲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,赴西藏七日游,目的地为拉萨、鲁朗林海、雅鲁藏布江大峡谷、扎耶巴寺、苯日神山、措木及日、羊卓雍。甲旅行社将魏某等人的旅游服务事项委托给了乙旅行社,乙旅行社长年从事西藏地区旅游服务。根据旅行社的行程安排,魏某等人从南京乘飞机于晚上8点抵达拉萨,随即入住拉萨市某酒店。在办理入住手续时,魏某感觉身体不适,出现了头晕等高原反应症状,在导游的搀扶下到房间休息,同行的其他人到酒店对面吃晚饭。饭后,同事们回到酒店,魏某正在床上打电话。到晚上11点,同住的同事发现魏某没有什么动静,仔细查看发现魏某已经昏迷,于是立即拨打了,医护人员赶到后在现场实施抢救,魏某经抢救无效后不幸死亡。魏某的同事报了警。
魏某去世后,其近亲属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甲、乙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。请求判令甲、乙两家旅行社承担70%责任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元。
法院审理
魏某等人与甲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真实有效。魏某参加的旅游活动地处高海拔地区,容易引发高原反应,被告甲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已将进藏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,履行了告知义务。乙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川藏线旅游的机构,对于进藏会发生的高原反应及处理方式,应当比游客具有更加专业的应对措施。魏某在进入酒店时即出现了高原反应、身体不适。导游将魏某搀扶进入所住房间后,未对魏某身体状况作进一步确认就离开了酒店,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及应对措施,故旅行社方面在旅行途中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瑕疵,应当对于魏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另一方面,魏某作为成年人,应当了解自己身体状况是否适合高原旅游,在出现高原反应时也未向他人求助及时就医,对自身的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。被告乙旅行社作为受托方,其处理委托事宜的后果应当由委托方甲旅行社承担。
综合考量本案案情,酌定甲旅行社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法院最终判决:1、甲旅行社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。2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旅游经营者、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、财产损失,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、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作为旅游服务者,虽然在合同中注明了进藏的注意事项,但高原地区的旅游不同于国内其他景点,在游客出现高原反应时,应当以相对专业、熟练、全面的应对措施和方案,尽全力来保障游客的生命健康安全。作为游客,进藏旅行前要对自身健康状况作初步评估,在出现高原反应时要积极寻求医疗救助。
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游客,盛夏季节是旅游旺季,出行前要提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