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险重要,但要买的明明白白。
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(修订版)》将于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,也就是大家最近常听说的《重疾新规》。
其实重大疾病重新定义,并不是什么新鲜事。
前期调研、多次征求意见、行业测试、修订、专家评审、二次修订和定稿等程序,保监会已经准备了两三年的时间,所以此次新规的实施并不是新闻。
从业人员不应该以此为噱头鼓动甚至误导消费者购买。
这篇文章就用来分析即将实施的《重疾新规》。
一.《新规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《新规》对应的是《旧规》,《旧规》出台于年,当时因为“友邦”事件,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》,对25种重疾做了统一的定义。
背景1:第一版规范的发布至现在,13年时间里,保险行业和临床医学一直在发展,部分定义的标准已经落后,不再适应当前的医学和行业现状,需要对标准进行革新。
背景2:保险公司竞争激烈,产品价格不断下降,保障责任却一直在增加。
比如说,为了吸引消费者,某些公司的重疾险轻症赔付比例达到了40%、50%、甚至60%,重疾赔付在60周岁前,能额外多理赔60%。
表面上看,这种竞争似乎对消费者有利,但实际上却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因为保险公司是国家兜底,万一再多发生几次类似“安邦”的事件,国家也不一定有足够的钱给这些公司接盘。
所以《新规》把一些治疗费用较低的重大疾病移到了轻症里面,同时调整了部分轻症的赔付比例。
二.《新规》有哪些变化1.重疾由25种增加为28种。
新增的重疾是: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、严重克罗恩病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。
2.理赔标准的三种变化。
理赔变严格的疾病:严重恶性肿瘤、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;
理赔变宽松的疾病:严重脑中风后遗症、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、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、双耳失聪、瘫痪、严重脑损伤、严重运动神经元病。
定义更严谨的疾病: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、严重良性颅内肿瘤、心脏瓣膜手术。
3.新增三种必含轻症。
轻度恶性肿瘤、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。同时规定了这三种轻症的赔付比例是重疾险保额的30%。
三.四降、一限、两不保是什么之甲状腺癌降级甲状腺癌不保是有关此次《新规》最大的误导。
我们要知道,不是所有甲状腺癌以后都按轻症赔付。
重疾新规中只是提到: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算重疾。
就是说,以后重症甲状腺癌还是按照重疾理赔,只有轻度甲状腺癌(通常治疗费用只有1-2万)才会按轻症赔付。
甲状腺癌行业里又被为“喜癌”,初期治愈率接近95%以上,治疗费用只需要1-2万,但是以往确诊可以得到全额的赔付。
所以业内人士经常开玩笑的说:“某某,喜提甲状腺癌”。
但是这毕竟也是种癌症,投保也是为了保障,没有谁愿意为了拿钱赶紧让自己患上甲状腺癌。
所以保险要买,但是要规划好,不要为了这一点就匆匆购买。
当然如果已经查出有甲状腺结节的人,特别是1-2级的囊性结节(有可能标准体购买),是建议现在买的,因为甲状腺癌的发病率实在太高了。
之神经内分泌肿瘤降级其实和甲状腺癌类似,不是所有的神经内分泌肿瘤都不赔,只是轻度神经内分泌肿瘤不赔。
《新规》中关于内分泌肿瘤的规定: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不算重疾。
神经内分泌肿瘤一般可分为G1、G2、G3三期,其中G3最严重,G1期可认为是良性肿瘤(可治愈且治疗费用低)。
这次只是把神经内分泌肿瘤G1期甚至更轻的划分为轻症而已,G2期、G3期仍然是按照重症标准赔付。
之心肌梗塞降级如果说前两项还可以理解为降级,将此项说成降级不知是何原因。
我们看下重疾定义修订前后对心肌梗塞的定义:
通过对新旧定义进行对比,可以看出,《新规》只是规范了对疾病的定义,进一步细化了检测方式和衡量标准,甚至在某些细节有所放宽,比如90天后检查改为6周后检查。
所以说心肌梗塞降级实乃是误导。
之轻症赔付降级很多从业人员宣传:以后轻症赔付就不能超过重疾保额的30%了,现在最高的有50%,一定要现在赶紧买。
这里有两个误导:
1.30%是降还是升,要看公司和产品。现在市场上产品的轻症赔付比例从20%-60%不等,所以对于20%赔付比例的产品来说,30%是升高了。
2.并不是所有的轻症都按照30%的比例赔付,只是《新规》中规定含轻症责任的产品必须包含的三种轻症,按照30%的比例赔付。
新规中为什么要规定这三种轻症,因为老版规定中,只规定了必须包含的25种重疾,对于轻症是没有规定的。
换句话说,轻症是由保险公司自由规定的,为了降低理赔率,保险公司将一些高发轻症去掉,列上四五十种不常见的轻症,对于消费者看似含轻症责任,实际上却没有什么用处。
所以《新规》中给轻症加以规范,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好事。
之限制疾病数量现在的保险产品,动辄保障上百种疾病,其实旧版规定中规定的必须包含的25种疾病,已经涵盖了95%以上的常见重大疾病。
保险公司堆砌上百种疾病,甚至把一种同根同源的疾病硬生生拆成两种疾病,理赔的时候又只能当作一种疾病理赔,这么做免不了有凑数的嫌疑。
《新规》中除了增加了3种重大疾病,还可能对现在的疾病数量进行瘦身,这一点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任何影响,而对于保险公司,以后想拿“罕见病”、“一种病拆成两种病”来凑数,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。
之原位癌不保首先要说明的是,无论是现行的重疾定义还是即将实施的《新规》中关于重疾的定义,都没有包含原位癌。
可见,新旧规定中,重疾中都没有包含原位癌责任,那为什么很多从业人员炒作这个点呢?原因在于轻症责任中:
从《新规》定义中可以看出,新增加的“轻度恶性肿瘤”定义中,没有包含原位癌,而现行的主流产品中,原位癌责任都包含在轻症中的“极早期恶性肿瘤”中。
那今后的产品中原位癌是不是真的就不保了呢?
其实不然,从中保协答记者问的回答中可以看出,并没有明确说明原位癌不得列入产品保障范围,而是: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,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,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。
保不保原位癌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。
如果保险公司不保原位癌了怎么办?
目前的市场环境下,各家公司产品同质化严重,竞争空前激烈,如果哪家公司的产品真不保原位癌了,这样的产品可能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。
换个思考方式,现行的规定中,也没要求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中症和轻症责任,各家公司为什么都要加上呢?还不是因为别人家的产品加上了。
之交界性肿瘤不保这种疾病从上表中也可以看出,并不在《新规》中的三大轻症-轻度恶性肿瘤中包含。它会像原位癌那样被保险公司在重疾险当中以其它名义保障吗?答案是很可能不会。
原因主要是“交界性肿瘤”并没有“原位癌”那么“知名”,很多人可能都没有听说过这种疾病。
交界性肿瘤是一种在良性和恶性之间的肿瘤,是指组织形态和生物学行为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的肿瘤,也称为中间性(或中间型)肿瘤。
它同时具有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的一些特征,如生长缓慢,复发迟类似良性肿瘤,但它又可以发生转移,只不过转移率较低。
交界性肿瘤发展成为恶性肿瘤之后,是可以按照恶性肿瘤标准赔付的,说通俗了就是恶化了就赔付,没恶化就不赔付。
以上就是“四降、一限、两不保”的主要内容,《新规》的实施并不是为了减少消费者的权益,而是为了行业更健康的发展。
那想配置重疾险的朋友,是现在买呢还是等等《新规》再买?
还是原来的观点,保险就是早买早保障,晚买…谁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呢?
而且最重要的是“择优理赔”的出现。
四.什么是择优理赔按照要求,自年1月31日起,所有采用旧版规范的重疾险都必须停售。
新版规范将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,所以各家保险公司都想在《新规》实施前搞一波促销,同时为了打消消费者对新旧规范下产品不同的疑虑,提出了“择优理赔”的*策。
通俗讲,现在买重疾险适用“择优理赔”,将来理赔时,哪个标准更有利于消费者,就用哪个标准理赔。但是《新规》实施后也就是1月31日以后买的重疾险,就不能按照旧版规范理赔了。
五.经纪人提示择优理赔的出现,使旧版重疾险相比新版重疾,一定程度上具备优势。
但是这个并不能成为何时购买重疾险的唯一影响因素,还是要根据个人情况,特别是身体状况进行决定。
如果现在身体状况允许购买,又在犹豫购买新版重疾还是旧版重疾的话,不妨先投保一部分旧版产品,等新版好的产品上市后,再进行补充,这样保障更全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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